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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共犯必须有共同犯罪的含义,即共犯知道自己在帮助他人犯罪,对正犯的犯罪行为及其性质、法律后果和责任有基本的了解,并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
滥用职权罪有共同犯罪。《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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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的共犯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1.必须有正犯的实行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正犯是整个犯罪的中心,只有实行行为才是犯罪论的核心。从犯若没有一定的正犯行为作为依托,那么从犯本身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在共同犯罪中,没有从犯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但如果没有正犯的行为,则不可能成立。 2.必须有共同犯罪的意思。共犯中的共同犯罪的意思,是指实行帮助行为者即片面共犯有共同犯罪的,这种故意表现在:行为人知道自己在帮助他人犯罪,对于正犯的犯罪行为及其性质、法律后果及责任有基本的认识,而且希望或放任该危害结果的发生,即片面共犯主观上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3.必须有帮助行为。这种帮助行为必须与正犯的实行行为有直接的影响,帮助行为与正犯的意思必须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明知类渎职犯罪的处理。放纵他人犯罪或者帮助他人逃避刑事处罚是渎职罪中较为典型的一类行为,包括徇私枉法、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放纵走私、不征、少征税款、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非法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人件证件、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等。此类渎职犯罪均以明知为其主观内容,且多数发生在其他犯罪行为实施过程当中,实施渎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同时构成其放纵或者帮助的犯罪的共犯,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肯定意见认为,此类渎职犯罪兼有渎职犯罪构成要件和其他犯罪的共犯构成要件的双重性质,因行为本身的原因导致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依照想象章合犯的处罚原则应当择一重罪处断。该意见还进一步提出,即便被帮人主观上不知情,根据片面共犯的理论也应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其他犯罪的共犯。我们认为,单纯地明知帮助行为宜适用渎职罪的刑法规窄定罪处罚。主要理由有二:一是按照共同犯罪的一般理论,此情形确实同时构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其他犯罪的共犯,但此情形下触犯数个罪名不是行为的复合性所致,而是法律规定的原因所致,宜认定为法条竞合而非想象竞合,即只要实施了单一的渎职行为将不可避免地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共犯。此种法条竞合属于特别法(渎职犯罪刑法规定)与一般法(共同犯罪刑法规定)之间的竞合,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以渎职犯罪处理。二是所帮助的其他犯罪的法定刑往往都重于渎职犯罪,如择一重罪处理,多数都需以其他犯罪的共犯处理,这将直接导致此类渎职犯罪的刑法规定被实际架空,显然背离了立法初衷。
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经验,滥用职权罪共犯的主体身份是否必须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目前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判决观点,尚无定论。第一种观点认为,在滥用职权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虽然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也应当以特殊主体犯罪的罪名定罪,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第二种观点认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身份,认定没有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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