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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经验,滥用职权罪共犯的主体身份是否必须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目前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判决观点,尚无定论。第一种观点认为,在滥...
滥用职权罪共犯的认定标准如下所示: 1、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均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有相同的犯罪内容、故意; 2、犯罪的主体均为国家机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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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张认为,作为立案标准,重大经济损失是指在人民检察院立案前,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确实无法挽回的、由于犯罪嫌疑人行为所造成的那部分经济损失。 2、主张认为,应当以立案侦查时行为造成的损失为损失确定的最后时间。 3、主张认为,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挽回了损失的,就不能认为造成了实际损失,这就是说损失是否造成应以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是否挽回了损失为标准,已经挽回的,就没有造成损失;反之,则造成了经济损失。 4、主张认为,应当以法院受理案件时行为人确实无法挽回的损失为最后的实际损失。 5、主张认为,-审宣判前行为人确实无法挽回的损失为最后的实际损失。
符合下列条件认定构成滥用职权罪: 1.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滥用的职权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般职务权限; 3.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
根据本条规定,成立滥用职权罪,首先必须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滥用职权,完全是在具体的职权范围内处理事项,则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但另一方面,不能为了给行为人开脱罪责,而扩大行为人的具体的职权范围;也不能以属于官僚主义为由开脱行为人的罪责,官僚主义不是法律用语,但官僚主义行为中包括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因而包括了犯罪行为。成立滥用职权罪,其次要求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对于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滥用职权行为,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但另一方面,对作为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的“重大损失”,不能单纯理解为有形的损失,而应包括无形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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