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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向夫妻一方...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二)经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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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向夫妻一方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生育的,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生育证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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