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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人口与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证享受下列待遇:(一)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二十元以上。(二)年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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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依法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并实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责任制。上述单位应当每年将计划生育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向夫妻一方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生育的,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生育证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对公民的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故意刁难申请人的;(五)故意以征收社会抚养费代替采取补救措施的;(六)、挪用、截留、克扣、虚报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的;(七)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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