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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分别执行事务的情况可以是异议吗

2022-10-30
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在共同执行事务的合伙企业中,由于各合伙人都参与事务执行,企业没有,也无必要安排专人对各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因而在这类企业中,各合伙人既是事务执行人,也是他人执行事务的监督人。故而他们都既有义务认真负责地将自己负责的业务执行好,也有权利和义务对他人执行企业事务中的情况进行监督。既然每个合伙人负有对其他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利,那么他在监督中对其越权行为或其他不正当行为就有权提出异议。对此,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作了专门规定:“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当然规定合伙人可以对他人执行事务提出异议,并不是鼓励他随意对他人执行事务的情况进行质疑,他行使这一权利一是要慎重,确实认为执行人越权执行事务或有其他违规行为方可提出;二是提出异议时要言之有据。如果某合伙人毫无根据或小题大作性地对他人执行事务情况提出异议,一旦查无实据,或依法律和协议并无不妥,则一可能影响企业经营,二可能引起合伙人相互间的矛盾或猜忌而导致散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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