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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是否采用低买高卖的手段欺负卖买双方?

2024-12-06
作为中介的职责,向委托人提供有关签订合同的详细情况和事项,并诚信实地作出报告。若存在旨在获取差价利润的恶意行为,这不仅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也对委托人的根本利益造成了损害,破坏了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并违背了公共道德准则。此外,这还与中介机构在履行居间职责时必须如实报告交易信息的法定责任相冲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对交易双方隐瞒真实的房屋成交价格等关键交易信息,也不得通过低价买入(租赁)、高价卖出(转租)等手段获取差额利润,更不能谋求任何非法收益。 如果中介已经收取了佣金,但仍然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那么委托人有权要求中介赔偿其所遭受的损失。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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