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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本人以本案原告的身份,对本案的事实及有关法律提出如下意见:一、原被告之间借款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被告***因购房需要资金,于2013年6月向原告借款50000元整,原告于2013年7月8日从两个银行账户分别转账30000元、20000元两笔款项到被告***的银行账户,被告***于2015年2月6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民间借贷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是通过双方书面或口头约定形成特定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债务关系一经产生即受法律保护。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二、该笔债务为被告****夫妻间的共同债务,应由其共同承担债务偿还义务原告提供的*****出具的户籍证明一份,证实被告***是夫妻关系,同时该笔借款发生在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在2015年2月6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条虽然只有其中一方的签字,但被告****对该债务明知的,人民币50000元的借款是转账到****的银行账户,应认定该债务为夫妻间共同债务。理应由被告*****共同承担偿还义务。三、收到被告*****提供证据保证书两份,所陈述内容歪曲事实,损害了原告利益保证书内容指出向被告****亲戚借得款项,由被告****母亲代为还清了,该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原告至今并未收到50000元的还款,被告也未能提供还款证明,其损害了原告利益,父母也没有法律上的义务要帮忙偿还欠款,无需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书由被告****于2014年7月2日书写,正是被告*****第一次民事调解当天,可以看出保证书的内容是为了挽回俩人婚姻而写下的,内容夸大其词,本身就有极大的情绪化,难以保证系其真实意思,有损公平,可视为无效。以上意见,请审判长在合议时参考并盼望予以采纳。谢谢!****2016年1月12日对于民间贷款的纠纷,如果借款方长期拒绝还款的话,那么贷款方可以将其通过法律诉讼的形式告上法庭。法院可以判处借款方强制执行还款,并且冻结其名下的相关产业。如果长期欠款不还会上征信名单。对日后的贷款都有严重的影响。
(1)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住址等基本情况。 (2)案由:借款合同纠纷。包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同业拆借纠纷、企业借贷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 (3)诉讼请求:贷款人提起诉讼的: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的,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借款人返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请求判令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借款提供后,发现借款人提供虚假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借款人返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其他。借款人提起诉讼的:贷款人未按约定期限提供贷款,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贷款人提供贷款并赔偿损失;贷款人违约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借款或擅自解除合同的,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贷款人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其他。 (4)事实和理由:写明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的时间及约定内容。担保合同的时间及约定内容。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变更、解除或者履行的实际情况。被告未合格履行义务的事实,依法要求被告承担相应责任。 (5)写明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名称、件数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身份证号和住址。 (6)写明起诉状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称,原告在具状人处签名,并注明起诉时间。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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