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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报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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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是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话,也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酒后驾驶逃跑的话,如果有线索的话,警察会调查,当事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行为者在交通事故后停车通报,接受处理并不少见。此时,酒后驾驶事故通报后,应该如何认定是刑法意义上的自首者,一般不应该认定是自首,主要是通报接受处理的行为,是法定的事后行为。理由如下:第一,从性质认定来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的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员应立即救出伤员,迅速报告上班的交通警察和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该法和相关国务院条例规定了逃跑者应承担的不利法律结果。交通事故是由疏忽和轻信可以避免的主观过失引起的,但逃跑反映了行为者对事故结果的危害性继续存在和扩大的心情,至少应该说是放任,属于主观故意的范畴,不能完全包以前的交通事故行为所吸收。根据《刑法》第13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1条、第2条、交通事故罪一般情况下,行为者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行为者构成交通事故罪后逃跑的,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些量刑幅度说明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的立法精神,事故后不逃跑,积极接受处理是事故行为者的法定义务。第二,从刑法处罚来看,《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事故罪在一般情况下,行为者受到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也表现出包括事故在内没有逃跑,积极接受处理行为的肯定性评价,表现出宽严相济中宽的一面。如果事故发生后没有逃跑的话,自主通报接受处理的行为被视为自首,考虑减轻轻处罚,在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重复评价同一行为。第三,未逃离现场,自愿报警处理的行为不被视为自首,刑罚处罚效果不佳。首先,这种行为不能视为自首的法定量刑情节,但在具体的事务实践中可以视为轻微情节,确实履行法定义务,尽量恢复损失,防止危害结果扩大的情况下,也可以适当地轻微处罚。其次,逃跑后向司法机关说明,可以依法认定为自首,但这种自首是在逃跑加重量刑的前提下自首,加重后相对减轻,相对于事故后没有逃跑,自主通报受到处理的行为,刑罚相对较重,没有失去公正的公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处罚,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经营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经营机动车。酒后或者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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