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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时,另一方无权要求房产分割。这种情况又细分为以下两点: 1、婚前取得产权...
离婚时的房子分割问题: 2,房子若是婚后买的,即使是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也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分。 3但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买的,若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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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产分配,有以下四种情况: 1、婚前购买,房产证写一方的名字,为个人所有; 2、婚后买,房产证上写一个人名。如果是自己一方父母出钱,视为赠与,也是个人所有; 3、无论婚前婚后,房产证写两个人名字,都是共同财产; 4、婚后共同还贷,产权人对还贷的另一半给予补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首先,明确产权,不论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针对的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未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行为。《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既然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原则上平均分割。法定的处理方式有三种: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当然,法院在处理房产时也会考虑到照顾妇女儿童权益这一原则。 至于债务也应由双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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