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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
首先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是不允许安排其加班的。所以如果女职工碰到用人单位要求其在哺乳期内加班时,可以明确提出拒绝,用人单位也不得以此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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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2年第619号令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以此规定,哺乳期不得加班。
哺乳期是指女员工从生完孩子到婴儿一岁的时间段。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期禁忌的其他劳动,也不得安排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所以哺乳期的女员工有权拒绝加班。此外,有不满1岁婴儿的女员工,其用人单位也应在每班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包括人工喂养),每次30分钟。两次也可以合并使用,即每个工作日应该有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出生时,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哺乳时间和本单位哺乳往返时间计算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扣除女员工工资。
哺乳期可以拒绝加班。哺乳期是女员工生育完至婴儿满一周岁的时间段。在这段时间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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