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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之规定,单位可以作为证人出庭...
所谓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在民事诉讼中是指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知晓案件情况的证人出庭作证,以口头言词的形式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如实向法庭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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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义务,是指证人负有的在法院进行法庭审理时出庭接受询问的义务。证人就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客观陈述具有不可选择性和不可替代性,对证人作证以出庭为原则,经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法律设定证人出庭作证,并且设定证人出庭作证是一项法定义务,是因为证人所提供的证言完全是根据其亲身体验而作出的,非他人所能代替。而且,只有出庭作证,当事人才能对其展开询问和反询问,以便质证能够充分而深入的进行,如果证人没有出庭作证,或者仅仅向法庭提供书面证言,则一旦对方当事人提出相反的观点或就书面证言提出有力的质疑和反驳意见,由于证人不在场,其他当事人很难作出确切的说明和解释,人民法院往往无法查明事情的真实情况,无法还原事情的整个过程,同时也难以确定书面证言的可信性,使其证明力受到削弱,对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亦不利。故证人对查明案件事实和案件的审理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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