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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构成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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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是特定的职业事故。断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五个基本条件: 1、医疗事故的责任者必须是经过卫生机关考核、批准和承认的,有相应原资格、职称和职务。 2、医疗事故的责任者,必须犯有医疗过失。 3、医疗事故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服务活动和管理工作中。 4、给病人造成的不良后果,必须符合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方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 5、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构成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1、急救垂危患者生命的应急措施造成不良后果。也就是说,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抢救患者的生命,医务人员按照医疗操作规范采取了紧急措施。2、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的不良后果。医务人员在为患者提供血源时,按照供血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输血操作无误码,但输血后患者仍有不良后果。3、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良后果。4、因患者原因延误诊疗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于患者不了解医疗行为,不按医嘱服药或私自服药,个别患者出于某种动机和目的,不真实反映病情,不接受医务人员的合理治疗措施,过早增加活动,术后过早进餐,私自外出等。因患者造成这些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医务人员不承担责任,不能认定为。5、经患者同意,实验诊疗对患者有不良后果。在许多科研和教学医院,经常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药物、试剂和治疗仪器在患者身上试用,但试用必须按照试验的有关规定进行,必须说明使用的目的和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或副作用,必须征得患者本人的同意,并签订协议。患者签字同意实验诊疗的,不良后果的医务人员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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