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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2、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没有住房,且5年内没有房产转让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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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部、民政部制订印发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就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第一,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第二,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第三,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第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第五,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长春市标准: 、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镇低保无房家庭或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全市人均住房面积 60%的,具体条件是: (一)经区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并连续 6个月(含 6个月)以上领取低保金的。 (二)具有城镇户口并居住二年以上的。 申办材料 1、书面申请; 2、长春市廉租住房审批表(加盖街道、民政部门、产权单位的印章); 3、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4、身份证; 6、当月交缴房费票据; 7、房屋使用证; 8、其他需要的材料。 办事流程 (一)持有关证件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初审,报区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同级财政复核。审核期限为15日。符合条件的由各区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三)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市房改办审批。 (1)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须持经其区政府主管部门审核的《长春市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审批表》、低保金领取证、房屋租赁合同等资料; (2)申请租金核减的,须持经其所在街道办事处及房屋产权单位会签的《长春市廉租住房租金核减审批表》、低保金领取证、房屋使用证、租金交款票据等资料; (3)申请实物配租的,须持经其区政府主管部门及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核的《长春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审批表》、低保金领取证等资料。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2、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没有住房,且5年内没有房产转让记录; 3、家庭人均月收入3000元以下(含3000元)。 (二)在本市新就业的中专以上学历职工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毕业不超过5年,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没有住房,且5年内没有房产转让记录; 3、家庭人均月收入3000元以下(含3000元)。 (三)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本市缴纳养老保险累计2年以上(含2年); 2、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没有住房,且5年内没有房产转让记录; 3、家庭人均月收入3000元以下(含3000元)。此外,各级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市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残疾军人、烈士遗属(烈士的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无房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标准限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2、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没有住房,且5年内没有房产转让记录; 3、家庭人均月收入3000元以下(含3000元)。 (二)在本市新就业的中专以上学历职工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毕业不超过5年,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没有住房,且5年内没有房产转让记录; 3、家庭人均月收入3000元以下(含3000元)。 (三)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本市缴纳养老保险累计2年以上(含2年); 2、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没有住房,且5年内没有房产转让记录; 3、家庭人均月收入3000元以下(含3000元)。此外,各级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市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残疾军人、烈士遗属(烈士的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无房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标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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