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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如下:1。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2、纳入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被转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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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移送管辖的条件是,在已经受理的情况下发现对破产申请案件并没有管辖权,确认受移送的法院对破产申请案件具有管辖权。法院移送管辖以后会通知企业,正常情况下,破产申请应该向企业所在地的法院递交相关材料。
破产移送管辖并不需要企业主动提出申请,移送管辖是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的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以后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应该主动移送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一般情况下受移送的法院对案件是具有管辖权的。
移送管辖肯定是移送破产公司的案件,移送管辖与诉讼案件的类型没有直接关系,只有符合移送管辖的条件,就可以对相关诉讼案件进行移送管辖处理,具体情况应当根据诉讼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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