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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按照撤诉处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
起诉离婚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按照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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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按照撤诉处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离婚案件涉及到身份关系,原则上双方当事人需要出庭参加庭审。但是确实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可以不参加庭审,但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在司法实践中,这里的“特殊情况”比照证人确有困难无法出庭作证的法定情形进行判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离婚案件中原被告不出庭的后果如下: 1、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将作为撤诉处理。而撤诉后的6个月内,原告是无权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诉离婚的(协议离婚和被告起诉离婚可以); 2、离婚案件中原告缺席的,被告反诉,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3、离婚诉讼中,被告可不到庭参加诉讼 民诉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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