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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举证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举证;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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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条例》的规定及时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广西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时间为2017年1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是为更好地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制定的法规,2006年1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2017年1月4日修订,自2017年1月4日起实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工伤保险费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单位费率定期调整制度。 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费率问题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在省辖市实行全市统筹。 第九条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和省直单位,参加省级工伤保险基金统筹。 特殊行业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可按系统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待条件成熟后,纳入省级统筹。 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可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的有关部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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