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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5个方面的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
公安机关在宣布监视居住决定时,应当告知被监视居住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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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被监视居住人要遵守的规定有: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监视居住的场所和通知义务 (一)监视居住的场所 1、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3.监视居住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二)通知义务 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2、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3、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2、传递信息时及时到达案件;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5、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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