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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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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职责是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1940年美国颁布的《投资公司法》是其产生的标志。该法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该有不少于40%的独立人士。其制度设计目的也在于防止控制股东及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损害公司整体利益。
1、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的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2、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征得提名人同意。被提名者必须就本人和上市公司之间没有影响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3、选举独立董事股东大会前,上市公司董事会应按规定公布上述内容,上市公司应同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相关资料提交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4、中国证监会在15个工作日内审查独立董事的工作资格和独立性。对中国证监会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以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每次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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