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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更姓名的审批条件 1、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理由充分的。 2、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在受刑事处罚接受劳动教养的,不得变更姓名。 二、需审核...
办理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须知 一、办理条件 (一)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的。 (二)公民要求将原随父或母确定的民族成份,变更为随母或父的民族成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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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一)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的。 (二)公民要求将原随父或母确定的民族成份,变更为随母或父的民族成份的。 (三)公民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 (四)公民申请变更性别的。 (五)公民要求变更文化程度、职业、服务处所、婚姻状况、出生地、籍贯,证明材料齐全的。 二、办理项目变更所需要证明材料 1、主要项目变更 (1)姓名:申请人填写变更申请表、提供书面申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单位或居(村)委同意证明(未满18周岁的公民,还需提供父母同意更改的书面报告、出生证、父母结(离)婚证和居民身份证);需要增加曾用名的,提供申请人的书面报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安部门出具的申请人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的依据。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在受刑事处罚接受劳动教养的,不得变更姓名。 (2)民族:申请人填写变更申请表、提供书面申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地市级民族工作部门出具的证明。属单位干部、职工的,还需提供单位同意变更证明。 (3)出生日期:申请人填写变更申请表、提供书面申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人的出生证或以前的户口证件等权威原始依据。 (4)性别:申请人填写变更申请表、提供书面申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5)变更国外出生地: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国外的出生证明及翻译公证书、护照。 2、次要项目变更 (1)变更文化程度: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变更职业、服务处所: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工作单位证明)。 (3)变更婚姻状况: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离)婚证(如属丧偶提供配偶死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变更出生地: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5)变更籍贯: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证、申请人父亲或祖父的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的手续 (一)变更姓名、民族、出生日期、性别、国外出生地等主要户口登记项目,需到户籍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 (二)变更文化程度、职业、服务处所、婚姻状况、出生地、籍贯的,凭所须证明材料,可在市区内任一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直接办理
(2)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 ①由乳名改为学名的; ②在同一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 ③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再婚或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姓名的; ④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 ⑤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⑥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 ⑦姓名粗俗不雅,有违社会公德的; ⑧妇女称氏改为姓名的; ⑨其他特殊原因。 3、不予变更姓名的情形。 (1)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正在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 (3)对于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协议不成的; (4)变更后的姓名有违公序良俗或易引起重大误解的; (5)其他特殊原因。 具体需要什么材料,建议您去当地户籍管理部门询问。
变更姓名须知:公民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姓名的,可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受刑事处分、已在劳动教养的人,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变更姓名的书面材料; 2、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表》;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生证》和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职工的,要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4、变更姓名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20个工作日内经调查核实,所长提出意见,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户籍管理部门;15个工作日内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户籍管理部门审核,并由主管领导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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