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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归正传,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因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而受到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害者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犯罪分子的行为致使受害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失,即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实不然,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施行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此可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公适用于两种情况: 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 2、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因此,陆某的财物被盗未能追回,该损失不属于上述“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故南海区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是正确的。
不是纠纷,干嘛非得说是纠纷呢,不要违背事实、违反法律,丧良心说话。村里当初给地的时候不明确吗不明确就是怨村干部,政府可以作废以前的给。以后不经过村里,群众怎么瞎折腾也没有法律意义,经过村里也得按照法定方式进行。还是想想违法的是谁或者谁家吧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二条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第五十四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村委会不得收回重新分地。第一可以向违法政府的上一级政府控告;第二可以向作出收回重新分地决定的政府的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村委会与村民土地纠纷也可以对原发包方提起民事诉讼,要就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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