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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行为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违反《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本条具体内容又包括以下三种: (1)收养关系当事人不具有相应...
(一)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不是“效力待定”合同,而应区别相对人是否善意而认定为有效或无效合同,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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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有有效性是什么:(1)行政行为的确定性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的力量,即不得依法随意变更或撤销或争辩。(2)行政行为的约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相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约束力,相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和服从。主要表现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约束力。(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无论是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当事人应当先遵守或者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4)具有行政行为执行力的行政行为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有权依法采取一定措施,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1.关系当事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收养行为无效。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收养行为无效。3.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收养行为无效。这里所指法律,是广义上的法律,不仅包括,还包括国家颁布的各种法律、法规。根据我国《收养法》第25条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违反《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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