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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心的当事人会发现,正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首页会有一份“声明”。其内容往往包括什么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之类的话语。言外之意,鉴定意见是基于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等基础之上。如果我们能够搜集到有关否定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的证据,则鉴定意见失去基础,自然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另外,针对那些缺乏分析论证只有粗糙含糊性结论的鉴定意见书,我们也可以自行委托更加权威的鉴定机构来做出精益求情论述细致严密的鉴定意见来向法庭提交。尽管这种鉴定意见可能法官不予理睬。但对法官绝对会起到一定的影响。因为都是意见,法官更喜欢意见的分析推理而不只是口号性的结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是一种证据,不同于物证、书证、勘验笔录等。他是一个有专业知识的人,根据一定的专业技能和一定的原则和方法,通过分析和论证,确定当事人是否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的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证据类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既不同于鉴定结论,也不同于证人证言。因为是公安机关制作的,所以应该是公文证书,证明效力更高。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起着三个作用。一是作为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二是在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和民事赔偿案件中,起着证明被告人是否有罪、赔偿义务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当赔偿多少损失的证据作用。也就是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为三个不同责任领域的证据,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鉴定结论是一种证据。将专业知识或技能运用到诉讼中,对某些专业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做出的科学判断,称为鉴定。进行这种鉴定活动的人称为鉴定人。鉴定人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特殊问题进行鉴定后的结论称为鉴定结论。有些国家称之为鉴定意见。鉴定结论是一种证据。将专业知识或技能运用到诉讼中,对某些专业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做出的科学判断,称为鉴定。鉴定结论不同于证人证言等证人,因为鉴定人没有直接或间接感知案件,鉴定结论是表达判断意见而不是陈述事实,证据的产生是基于科技方法而不是对相关情况的回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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