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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指出,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的范围是怎样的

2021-11-11
小区内以下部分属于所有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属于城市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属于城市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 四、物业服务房; 5、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所停放汽车的停车位; 六、建筑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 公共交通部分,如通道、楼梯、大堂、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设备间等; 七、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所有场所和设施。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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