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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明白,一般来说,知识产权是私权。而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理,权利人通过诉讼活动寻求知识产权保护,无疑应该提供相关的证据支...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为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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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为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以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为目的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有关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情形除外。 本法所称的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因此,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不仅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也是知识产权立法的重点。我国现阶段的知识产权法律均规定了三种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法,一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二是侵权人的非法获利,三是法定赔偿,即由法院根据侵权人的侵权情节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基本上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给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不可否认,目前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立法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有待完善。 损害赔偿数额的立法现状 一是立法不统一。关于商标权、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计算方法分别在《商标法》、《著作权法》中予以规定而专利权侵权赔偿以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侵权赔偿则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加以规定,效力级别不一致。同时各部门法在表达侵权损害赔偿的同一概念时用词不同,缺乏严肃性。 二是计算方法适用顺序存在缺陷。专利法与商标法规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可以权利人因被侵权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非法利益计算,而著作权法则规定,赔偿数额首先应以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计算,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侵权人的非法所得计算。赔偿数额计算方法适用顺序规定不一致、不科学。 三是法定赔偿的适用顺序问题。我国《著作权法》、《商标法》及专利法司法解释中均采用依次适用的模式,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时,才适用法定赔偿。对专利侵权还应满足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2,假冒他人专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的图书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3,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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