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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可以再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分公司的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可以依法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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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核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但注册资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4、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企业集团母公司提出申请。向注册主管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册申请书(二)企业集团章程(三)企业集团成员法人资格证书(四)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持股证书或出资证书(五)其他相关文件。
集团公司的设立: 第一、名称预先核准需提供的材料:1、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2、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3、母公司(核心企业)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4、《指定(委托)书》。 第二、企业集团设立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1、《企业集团登记注册书》;2、由集团全体成员签署的企业集团章程;3、企业集团成员提交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母公司(核心企业)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5、《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预先登记材料;6、《指定(委托)书》;7、参股企业及其他成员企业只提交加盖本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三、企业集团变更登记需提供的材料:1、《企业集团变更登记注册书》;2、《企业集团登记证》;3、《指定(委托)书》;4、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需提供的材料:变更企业集团名称: (1)依据企业集团章程规定作出的关于企业集团名称变更的决议;(2)企业集团《名称 (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预先登记材料。变更成员企业: (1)依据企业集团章程规定作出的变更成员企业的决议;(2)母公司(核心企业)对新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变更母公司(核心企业)名称: (1)加盖母公司(核心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母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加盖母公司(核心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四、企业集团注销登记需提供的材料:1、《企业集团注销登记注册书》;2、依据企业集团章程规定作出的注销决议;3、《企业集团登记证》;4、《指定(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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