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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因其犯罪成立的要见是有杀人的故意并且实施了杀人的行为,如果在犯罪准备阶段被制止或者主关停止该行为,则为故意杀人未遂或故意...
侮辱罪的行为表现有:暴力侮辱人身。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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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在聚众斗殴中,被害人在被追赶和殴打后跳入池塘逃生,这是她自己做出的主动选择,也是造成她溺死的直接原因。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他不应该对被害人的死亡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应该定罪为聚众斗殴罪。 然而,本文认为,被告人积极参加聚众斗殴,追赶被害人并朝她扔石头,他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对该结果具有放任的间接故意,并且他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规律性地引起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在联系。它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一样都具有客观性、相对性、时间序列性、复杂性和多样性等特征。但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又具有其特殊性。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首先,被告人积极参加了聚众斗殴,并且持有凶器追赶被害人,在追赶使其跳入池塘后,又用石头朝池塘中的被害人投掷。 其次,被告人的前述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本案中,被告人积极实施危害行为,具有直接故意,并且他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最后,被告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主观心理态度。 综上所述,根据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和被告人具有的直接故意,可以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侮辱罪与侮辱妇女罪在行为性质上有近似之处,都有侮辱人格尊严的社会危害性,但侮辱妇女罪是一个比侮辱罪处刑重的罪名。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未遂)罪有什么区别:故意伤害罪,是指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所谓故意杀人(未遂)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是指故意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由于行为人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它们的区别主要是:一、侵害的客体不同: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因此,伤害自己的健康,一般不认为是犯罪。所谓侵害他人的健康,就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或对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破坏,但是,只有给他人造成肉体上的暂时的痛苦或人格上的侮辱、精神上的刺激,不能认为是侵害他人健康;而故意杀人(未遂)罪所侵害的客体则是他人的生命权利。二、犯罪的目的不同:故意伤害罪,行为人只想伤害他人使其健康受到损害,并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对被害人的死亡,属于过失;而故意杀人(未遂)罪,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和杀人既遂是一致的,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剥夺他人的生命,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杀人未遂,即死亡的结果所以没有发生并不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故意的内容的改变,只不过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某种原因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因此,区别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未遂)罪,不能单纯地看行为结果。如果行为人主观心理是追求他人死亡的目的,虽然没有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也不能认为是故意伤害罪,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罪。三、构成犯罪的条件不同:故意伤害未遂不为罪;而故意杀人未遂构成犯罪。即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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