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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劳动者申请撤销应到基层法院,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应当到中级法院,所以这在法律上就认可了两级法院都有管辖权,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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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封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院解封裁定书效力是如何规定的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院解封裁定书效力是如何规定的gt;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92)22号) 第108条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第109条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注:“第136条、第205条、第206条、第240条至第253条、第299条”于2008年12月24日法释〔2008〕15号文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法释[2004]15号) 第四条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借条、欠条,两者都是某种手续、凭证,都属于证据,只不过一个是借条证明借款关系,另一个是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条的诉讼时效为3年,从借条标注的还款期限之日起算,超过3年未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再保护。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出借人可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出借人主张权利的次日起计算。如出借人在出具借条后30年内没有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不再起算。欠条的诉讼时效也是3年,已标注清偿欠款日期的,诉讼时效从标注的清偿日期之日起算,没有标注清偿日期的,诉讼时效从出具欠条的次日起算。
仲裁中的调解,是指仲裁庭调解,即在仲裁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协商解决纠纷,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可以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也可按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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