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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通知规定,补助对象必须是由死者生前主要负责供养、且无固定收入的遗属,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父、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下同...
其配偶不能享受遗属补助,因为其不符合陕西省的相关规定是: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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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家属遗属补助是有年龄限制的。首先是要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然后供养年龄再无特殊情况下,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供养直系亲属包括(外)祖父母,父母,夫妻。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一般以维持当地人民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当地标准)。对保护、抢救国家资金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可适当提高。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工资。民政部政部和财政部的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通知》(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号)等规定:(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按困难多补助,困难少补助,不困难少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维持当地人民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当地标准)。对保护、抢救国家资金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可适当提高。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工资。(3)补贴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①父亲(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②母亲(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子年满50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③儿童(包括遗腹子女、养育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龄不满16岁,或16岁仍在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④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未满16岁,或16岁仍在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4)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当作为本人的生活费,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时,应当考虑这部分收入。(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后,其余部分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6)遗属享受定期补贴后,如遇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也可酌情给予临时补贴。(7)享受补贴的遗属,由于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以根据新情况减少或停止生活困难补贴。(8)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支付。国有企业退休干部死亡后,生活中确实有困难的直系亲属,可以暂时支付抚恤费的单位,根据困难的大小给予适当的补助。按照现行抚恤费支出渠道解决所需费用。
有年龄限制的。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82号)的相关规定: 1、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人来源者。 2、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一条 (1)、 (2)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 3、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遗腹于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不受本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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