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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属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以下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即:父母(包括养父母及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妻年满五十岁,或无固...
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和调整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行署、县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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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给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亡次月起给付。遗属待遇标准确定后,除我省统一调整标准外,不因遗属本人居住地变动而改变。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
《关于调整部分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一、人员范围 2013年9月30日以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遗属。 二、待遇标准 农业人口遗属由原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由原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85元。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其他 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条件、经费支付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
恩,是真的,内容大致如下:凡年满60周岁、2003年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含3年)以上、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目前仍是农村户籍的原民办、代课教师。符合以上规定人员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养老补助。工龄补助按每个工龄每月20元的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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