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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医疗过错,由医疗机构证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造成的专利侵权...
在医疗侵权纠纷中,患者一方不需提供证据证明医院有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在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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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与患者之间发生的侵权纠纷并不都适用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仅适用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如果医院与患者之间的纠纷不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则不适用关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应该按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分配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建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制。但是,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本身的特殊性使得主张权利的患者一方在证据上存在很大障碍。首先,医疗服务具有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特点。一般情况下,患者及其家属不可能有足够的医学知识,很难对医疗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常规诊疗有详细的了解。因此,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医务人员在诊疗中的过失。第二,诊疗护理都有病历记载,病历是确定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但是根据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病员及家属无权调阅病历材料。第三,患者死亡时无法证明。即使没有死亡,昏迷不醒,病情危重的患者也无法证明,家属也无法参与整个治疗过程。家属证明是不现实的。基于受害者举证中的这些障碍,医疗纠纷损害赔偿案件也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只要受害者有死亡、伤残等损害事实,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当事医院首先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证明损害是由患者自身原因或者无法预防的外因(如医疗事故、疾病自然转移)造成的,不能证明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一般情况下适用过错原则,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及无过错原则。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原告的患方应当举证证明损害事实、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三个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时,患方可在符合法定情形时不承担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但仍需证明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两个构成要件。同样,在适用无过错责任时,患者亦需要举证证明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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