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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已出租房屋的收回问题?

2024-12-04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内没有权力单方面终止合同收回房产。即使租赁期限已经结束或者出租人依法享有收回房产的合法理由,仍需尊重承租人的权益,不得随意采用强制手段行使收回房产的权利。在收回房产之前,必须先将此决定通知承租人,并且提供足够的时间供其寻找新的住所搬迁离开。当承租人收到通知之后,应当积极主动地寻找合适的新居所,并尽快完成搬迁工作。如果双方当事人无法就收回房产事宜达成共识,出租方应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问题。 对于承租人存在以下任意一种行为的情况下,出租人都有权中止合同,收回房产: (一)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承租的房产转租给第三方; (二)未经出租人许可,擅自将承租的房产转让、出借给他人或者擅自互换使用; (三)未经出租人授权,擅自更改房屋结构布局或者变更房屋原有功能性质; (四)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结清; (五)无正当合理原因使得公共居住空间被闲置超过六个月; (六)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产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七)故意毁损承租的房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收回房产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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