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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孕妇犯罪的具体情况有一定的特殊保护,但并不意味着孕妇犯罪可以免除。根据规定,孕妇犯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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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怀孕不是取保候审的条件,只要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就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审不造成社会危险。
孕妇取保期间算坐牢吗。取保候审期间不算刑期,只有刑事拘留、逮捕在看守所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算刑期。《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 (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7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赣高法〔1999〕第151号《关于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时间如何表述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和《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规定,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应当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写明刑种、刑期和主刑刑期的起止日期及折抵办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处管制刑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年××月××日(羁押之日)起至××××年××月××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
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孕妇犯罪的具体情况有一定的特殊保护,但并不意味着孕妇犯罪可以免除。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宝宝的女性,如果取保候审不造成社会危险,可以取保候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宝宝的女性应当监视居住;怀孕罪犯应当停止死刑,并立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要注意两点:一是可以取保候审,不是应该取保候审;第二,怀孕期间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前提是不会造成社会危险。而且现在的问题是,有些孕妇在被取保候审后,继续疯狂犯罪,因此不应适用于取保候审。从这个角度来让孕妇入狱的,但由于我国执行制度不完善,导致执行困难,使部分孕妇仍不必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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