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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发出后,因发现严重错误需要追回,办公厅应当及时通知发送范围内的所有单位,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公文收回工作。...
保监会各级机构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加强对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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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综合处(办公室)应当进行登记,送领导阅批,及时送有关处室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办公厅并说明理由。
公文经领导签发后,由办公厅统一登记、编号、印制,主办部门应当提供拟印制公文的电子版。办公厅编录人员出校样后通知拟稿人对校样进行校对。拟稿人不在时,主办部门应当派其他人员负责校对。限时印出的特急件,主办部门应责成专人跟踪校对。不得因无人校对而造成文件延误。一般文件校对2次,重要文件校对3次。校对要准确无误,校样与原稿必须一致,不得擅自修改原稿,如必须修改时,应征得办公厅公文审核人员认可,重大改动需要经签发人同意。办公厅对因校对责任出现的差错应当记录在案,并定期通报。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坚持少而精。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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