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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建设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以先就赔偿进行协商,不成可以依法起诉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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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废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甲方对招标结果不满意可以废标。但是一般会做一份报告,报告详细列明开标、评标的过程,唱标价格等信息。当然也会写明具体的废标原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废标情形,招标人不能通过招标文件予以排除,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遵守。投标报价均超过预算、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时,招标采购单位作出的全部投标无效的处理。
肯定有用,一般是招标人需要写报告给上级监管部门(即招标文件备案部门)申请进行重评、重招、或者取消中标人资格由第二名顶上,取得上级意见后,在进行下一步(根据上级批复或指示,进行重评、重招、或者取消中标人资格由第二名顶上)公开招标的都需要公示。 1、政府采购项目流程操作规范性是有保障的,所以质疑只能是在公示期间提出。可能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你沟通时疏忽,不知道有质疑。 2、质疑供应商不可能看到你的投标文件,但其对其他供应商的情况有一定了解。所以可以根据自己的理解提出质疑。 3、甲方或评标专家泄露评标信息的情况很少见,如被发现处罚很严重。 4、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到质疑后,应当组织专家对评审过程和资料进行复核、并答复质疑人。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也即民事赔偿责任)。”又依据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中标通知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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