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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离婚协议探视权的,有抚养权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执行离婚协议关于探视权的约定,法院判决后对方仍拒绝执行的,有探视权的一方可以申请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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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这一规定明确了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夫妻离婚后,关于孩子抚养方式一般采取固定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没有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当然,如果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关于孩子抚养约定为轮流直接抚养,那么这种规定也会随着轮流抚养孩子发生变化。第二,这一规定将对于孩子的探视是作为权利规定的,不是作为义务规定的。对于孩子的成长,没有直接抚养的一方的探望,能够在孩子心理上给与一定的心理、精神抚慰,但是,人的心理成长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并不能一概而论探视是必须的。相比较而言,孩子成长所需要的物质生活需要才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法律规定了离婚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这是一种义务,而没有将探望权规定为义务。作为权利规定的后果,权利人可以对权利作出处分,也就是可以选择探望,也可以选择不探望;可以选择探望的方式、时间、频率等。第三,法律将探视权规定为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协助义务。这一规定一层是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是探望权的义务主体,有权利主体必有义务主体。二是这个义务内容是“协助”,并不是探望权的全部,协助义务是一个相对较软的义务,不会给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增加负担。
离婚协议中探视权的约定是,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期限等具体内容,由夫妻协商确认。子女八岁以上的,需要询问子女的真实意愿。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双方婚生女某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XXX元,直到独立生活止。男方每月享有两次探望权,在每个月的单周五,根据女子的意愿,在协议的地点探望女儿,如有特殊情况,探望时间、方式由双方约定。双方也可以约定由另一方将孩子周五接走,周六或周日送回,律师不妨再具体明确一下接送的具体地点和方式。一般而言,每月探望的次数不宜过多,若探望过度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并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等孩子10周岁以上,具体探望的时间及方式,还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以孩子的独立意志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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