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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优先受偿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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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检查人是否优先偿还债权,根据实际情况,被执行人为市民,检查人为抵押权人,有优先偿还权。对人民法院进行检查,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保证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加分配,主张优先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些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多份有效法律文件确定金钱支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向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目标物没有保证物权的,按执行法院执行措施的顺序支付。据此,在多个金钱债权并存的情况下,各债权人的偿还顺序取决于执行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首先检查债权人的财产的债权人可以优先偿还,然后债权人只能偿还剩下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说明》的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格扣除执行费用,偿还应优先偿还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所有申请分配债权金额的比例偿还。偿还后的剩馀债务,被执行人必须继续偿还。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查封人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支持首封债权人具有相对优先受偿权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可以按照执行措施的顺序受偿。因此,首封债权人在众多债权人中,优先受偿无异议。
一种意见认为有优先受偿权。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88条第一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另一种意见认为没有优先受偿权。《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并没有规定先申请查封债务财产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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