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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查封人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支持首封债权人具有相对优先受偿权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可以按照执行措施的顺序受偿。因此,首封债权人在众多债权人中,优...
一种意见认为有优先受偿权。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88条第一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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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受偿权即非担保物权之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它是一种不表现为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物权权能的优先受偿权,故称“狭义的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是法定受偿权的一种,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人优先于其他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权利。由于法国民法典没有留置权的规定,因此,许多应适用留置权的法则通过优先受偿权调整,使优先权具有较广泛的调整领域,成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法国民法中的优先权,即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在首位设定抵押时,可通过抵押合同明确当事人间的抵押担保范围。当登记的抵押担保范围小于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额度时,如果无后位抵押且抵押物价值足够,可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进行受偿。虽然如此,但在抵押后遇到抵押物遭到查封或余额抵押而抵押物的价值不能全额清偿抵押债权的情形时,债权人仅可依据抵押登记的范围进行受偿,而无法按照抵押合同约定的范围进行受偿。这一点,银行在进行抵押登记时应首先考虑。在抵押时,银行应将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范围或登记额度与抵押担保债权保持一致。在抵押登记部门因操作规定只登记具体金额的情况下,应与登记部门进行沟通,允许银行在一般抵押登记时可登记具体的债权金额,也可以列举的方式明确担保范围,明确担保范围的计算方式,避免因登记的相关问题导致银行的部分优先受偿权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1.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2.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93.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94.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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