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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在履行完出资义务后,一般情况下不需要承担责任。因为法律规定,公司的债务由公司以全部财产来承担,股东仅以其认缴...
通常情况下被执行公司的债务只能由公司自己来偿还,不能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但特殊情况下可以追加执行股东的财产,比如:股东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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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限公司中,股东一旦完成了出资义务,那么公司的债务就应当由公司独立承担,股东只以自己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在一些情况下,有限公司股东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生产的,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出资不足的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通常情况下,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在公司解散、破产清算后,即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公司的股东都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当公司股东存在未出资、出资不实、虚假出资等违法行为时,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根据法律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出资不足的股东,对公司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出资不足的股东已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要是公司存在虚假出资状况的,公司其他发起人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只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风险提示:有限责任公司中“有限”意为公司股东在注册资本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如出现资不抵债,股东可通过破产程序来保护自己。但是如果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过高,超过自身的能力范围而无法按规定出资,可能会带来很大风险。
公司债务赔偿,公司与股东是分开的。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其财产是独立的,同样其债务也是独立的。公司的债公司还,股东的债股东还。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管理者,其如果不是股东而且对公司经营管理并没有自己的错误,那么,对公司的债务是不负责任的。而如果是股东,但是该股东已经将认缴的出资额实缴完毕,这时候,该股东对公司的责任已经负责完毕,在法律上,再也不用对公司负责。所以,不对公司债务负责。当该股东对公司的责任没有负责完毕的时候,这时候,该股东需要在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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