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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不仅仅是违法行为,而且还是犯罪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犯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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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它同侵犯人身权利的杀人罪、伤害罪以及侵犯财产的贪污罪、盗窃罪等有显著的不同,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这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各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普遍犯罪,不全是行为犯,还包括危险犯、实际犯罪、结果犯罪等。如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破坏交通工具等。
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危险犯。 危害公共安全,产生一定的危险就可以成立,不一定需要产生某种危害后果的,称之为危险犯。 而以对法益的实际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称为实害犯。 危险犯是与实害犯相对应的概念。 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多个条文规定了危险犯,如放火罪、决水罪、爆破罪、破坏交通设施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等,都是典型的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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