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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刑事自诉案件不予立案的处理方式

2024-11-18
当人民法院在处理刑事自诉案件时,若出现未能予以立案的情况,当事人应根据法院所作出的驳回意见进行相应的处理。若材料或证据方面存在不足或欠缺之处,则需对相关材料及证据信息进行补充和修正。如果法院未给予立案处理,也未出具驳回意见或不予受理裁定书,当事人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同时也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公安机关就不予立案的原因做出详细解释。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审查自诉案件后,会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决定: (一)若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过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将会被按撤诉处理。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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