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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管辖,是指不同层级、不同职能的行政机关之间受理复议案件的分工。管辖的实质意义在于解决具体对某一行政复议案件由哪个行政机关行使复议权。...
行政复议的一般管辖包括以下三种: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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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复议维持后管辖法院:“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大多情况下复议机关与原行政机关存在着上下级关系,被形象地称为“父子同堂”型共同被告或捆绑式被告,这一关系给案件的级别管辖带来了挑战。因此在新行政诉讼法颁布后,出现了“复议机关级别管辖说”与“原机关级别管辖说”之争。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有讨论之必要。
核心内容:我国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由于缺乏法律的规定,在很多方面是参照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进行的,如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客体和提出的条件。但是有一些地方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是与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不同的,有待法律继续关注完善的。我国行政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未作规定,而司法解释对此规定也不详。我国行政诉讼管辖权制度的规定总体人沿袭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内容。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提出不服该受诉法院管辖的意见。
1.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对省、自治区政府派出机关(即地方行政公署) 行政复议改变管辖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3.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既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终局裁决(即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但如果选择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国务院作出裁决后就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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