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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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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除非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已经被依法受理的,当事人在法定复议期限以内不得提起诉讼;行政诉讼已经被依法受理的,则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针对行政复议与诉讼的选择,总原则是都可以选择。换句话说,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绝大部分情况下都可以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诉讼,也可只选其一(但不可先复议后诉讼)。例外的有两类情形:一是复议是否必经的选择。对资源类和内容比较专业等争议,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如果还不满意,还可以诉讼(即复议是必经前置,不可直接诉讼);二是解决争议形式的选择。对省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复议“自己”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要么选择诉讼,要么选择由国务院终裁(终裁后不再享有诉权)。
当事人可以有三种选择: 第一,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只选择行政复议; 第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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