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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劳动能力,是已经失去劳动的能力,无法从事劳动。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主要以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程度作为判定依据。本标准中对功能障碍的判定,以...
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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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可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的标准来认定,例如职工符合极重度智能损伤、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等情形的,可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劳动功能障碍可分为十个等级,其中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则为十级。 2、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法律上对丧失劳动能力时怎么规定的如何申请鉴定丧失劳动能力,是已经失去劳动的能力,无法从事劳动。中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经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保护了他们的利益。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知识延伸——劳动能力丧失的类型分类通常依据劳动能力丧失持续的时间和丧失的程度双重标准来区分。 1、按持续时间可分为暂时性和永久性两种:①暂时性劳动能力丧失:是指损伤或疾病引起的机体功能障碍,使机体完成本职工作的能力受到暂时的影响,但功能障碍恢复后仍可完成其工作;②永久性劳动能力丧失:是指机体在损伤或疾病以后,尽管经过长期治疗,仍未能治愈,而呈顽固性与持久性,以致不能完成其本职工作或需要改变其原有工种。 2、按丧失程度分为:完全丧失和部分丧失:①完全劳动能力丧失:是指不能继续从事本职工作;②部分劳动能力丧失:是指不能从事通常的本职工作,但履行其他较轻工作而无损于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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