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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
确认行政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应当证明存在以下情形如下: 1、行政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行政合同是当事人虚假的意思表示; 3、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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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修复后工程竣工验收仍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劳务分包方很可能是“损了夫人又折兵”,既干了活又拿不到钱。因为竣工验收的过程中,工程质量产生缺陷是无法验收合格的。比如设计有缺陷,材料不符合国家的强制要求等,所以竣工验收不合格是很容易就会产生的情况,同时此结果大部分都不是劳务分包方的原因所致,真是替劳务分包方“叫冤”。第一次竣工验收不合格,可要求修复,但是该修复的费用由谁承担;这个争议即使能协商解决了,修复后仍不合格,那么劳务分包方无法索要工程款。
确认行政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应当证明存在以下情形: 1、行政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行政合同是当事人虚假的意思表示; 3、行政合同违背公序良俗等。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合同无效: 1、合同意思表示虚假; 2、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3、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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