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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迟延履行债务的类型有哪些(一)给付迟延给付迟延,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能够履行而没有按期履行债务。其构成要件为:1、须有债务存在;...
迟延履行包括给付迟延(债务人的迟延)和受领迟延(债权人的迟延)两种。 (一)给付迟延 给付迟延,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能够履行而没有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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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违约中的延迟履行的情况有: 1、给付迟延,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后,能够履行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履行的行为; 2、受领迟延,债权人在债务人于履行期内履行时无正当理由未能及时接受债务履行的行为; 3、瑕庇给付,债务人虽履行了债务,但履行标的有缺陷,以致减少或丧失该履行标的价值或效用,致使债权人的履行利益未能得以充分的实现的行为; 4、加害给付,因债务人的不正当履行造成债权人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损失的行为。根据《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司法解释》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延迟履行金的适用条件:被执行人未作出有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件(以下简称执行名义)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应支付延迟履行金。因此,延迟履行金的适用条件是1、适用阶段的限制性。延迟履行金的支付只能发生在强制执行程序中。也就是说,申请执行人因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名义确定的义务而开始强制执行程序后,执行机构可以适用延迟履行金制度。2、未履行义务时间的限制。判断被执行人是否按期履行义务的时间标准,不是强制执行程序启动后,执行机构在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件中指定履行期限。3、未履行义务内容的限定性。被执行人是否履行了义务,必须根据执行名义确定的义务内容来决定,在执行程序中新产生的义务不得作为判定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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