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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备案审查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如下审查:(一)是否符合法定权限;(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三)是...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对承办备案审查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作出的备案审查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接受备案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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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由承办备案审查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通知制定机关停止执行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二)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由承办备案审查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协调。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部门应当执行;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相互矛盾,本级人民政府又无权处理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按程序处理。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纠正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修改或者废止的情况应当书面报告承办备案审查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二)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三)内容合法、合理,确有必要和可行;(四)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草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对时效性较强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对争议较大、内容复杂的,可以延长到15个工作日。起草单位补正起草程序和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部门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时限,由部门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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