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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改变未成年子女名字的,须由爸爸妈妈双方一起提出书面请求。 2、对于爸爸妈妈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改变未成年子女名字的,公安机关应差异以下不同景象,准予当事人及监护人凭相关证明处理名字改变手续; (1)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首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自己名字的改变;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要求改变其名字的,有必要征得其自己赞同; (2)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许母亲和继父经洽谈赞同要求改变该未成年人名字的,应当征得该未成年人亲生母亲或亲生父亲以及自己的赞同; (3)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名字的改变,由其父亲或继母,或母亲和继父洽谈一致后,应该征得该未成年人亲生母亲或亲生父亲的赞同
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十八周岁以下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 1、未满18周岁的公民需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或父母(养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 2、18周岁以上公民需更改姓名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 3、父母离婚后要变更子女姓名的,根据公安部(公治〔2002〕74号通知)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由恢复人或父母写出书面申请”(16周岁以上人员变更姓名之后,应将原身份证交回); 4、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根据公安部(公治[2006]304号通知)规定:(1)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2)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3)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符合以上四条规定的经派出所主管所领导审批,由户籍内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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