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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2条规定,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能够查明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是享受...
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职工享受伤残待遇所必需的,是工伤职工获取伤残待遇的前提和基础。工伤职工有配合鉴定的义务,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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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有配合鉴定的义务,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伤残等级的必经程序,只有确定工伤残等级才可以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没有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而在医院接受治疗的只能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则应当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2条规定,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能够查明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是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在停止支付待遇的情形消失后,自下月起恢复工伤保险待遇,停止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补发。”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虽然是职工的法定权利,但是职工应该按照法律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如果职工因为自己不积极作为,可能会导致自己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能停止工伤待遇的发放。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职工享受伤残待遇的前提和基础,根据不同的鉴定结论职工可以依法享受不同的伤残待遇,这是工伤保险赔偿公平、合理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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