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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人劳比例”承包,即在全部包种的土地中,以一部分按人口包,一部分按劳力包,其比例各地不一,有人七劳三,人劳各半,人三劳七等。
按政策规定,在土地确权颁证过程中,农民不用承担任何费用,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给每家承包的土地重新丈量面积。土地确权之后,相当于把土地承包权变成了农民的存折,装到“挎包”里,变成“活资产”。想进城的农民,可以把土地流转给种粮大户进行合理开发,以土地换收入换股权。想种地的农民,可以用土地抵押贷款,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土地流转加快了,少数农民可以种更多的地,实行农场化经营,还可以推动农业现代化,使得土地撂荒减少,耕地面积增加。
国家建设征用征收乡村土地的赔偿准则并无统一限定,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土地管理法》的限定,联盟当地事实上制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予以赔偿。征收耕地的赔偿花费包括土地赔偿费、安置补贴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赔偿费。 1、征收耕地的土地赔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贴费,按照需要安置的乡下人口数计量。需要安置的乡下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量。每一个需要安置的乡下人口的安置补贴费准则,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贴费,最高不得超出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赔偿费和安置补贴费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赔偿费和安置补贴费的准则限定。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赔偿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限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限定交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限定支付土地赔偿费和安置补贴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准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准许,能够增加安置补贴费。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准,在特殊情况下,能够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赔偿费和安置补贴费的准则。具体准则能够去当地相关部门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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