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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补偿金一般为本人工资的30%;违约金一般不得高于所造成的损失;不合理的补偿和违约金可以调整
竞争限制补偿金的标准:1、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合同中约定竞争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竞争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2、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合同中约定竞争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合同时,除劳动合同的4个人的限制后,由于竞争限制和劳动合同解除劳动者对劳动者合同的限制,可以向劳动者解除合同的劳动者解除合同的劳动者支付解除竞争限制协议时,劳动者可以要求使用者额外支付3个月的竞争限制经济补偿5、劳动者违反竞争限制约定,向使用者支付违约金后,使用者可以要求劳动者按约定继续履行竞争限制义务。
1、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2、竞业限制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约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当事人由此发生争议的,可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 3、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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